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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:成品油消费税率保持不变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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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-11-2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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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昨日公布修订后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》全文。汽油和柴油的消费税保持不变,仍按照“从量定额”征收,税率分别为含铅汽油0.28元/升,无铅汽油0.20元/升,柴油0.10元/升。,这意味着前段时间一直沸沸扬扬的 “通过大幅度提高成品油消费税来替代燃油税”的建议暂时被搁置。
修订后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。本次修改还调高了大排量小汽车的消费税率,并将高尔夫球及球具、高档手表、游艇、木制一次性筷子以及实木地板等列入消费税征收物品范围。
针对成品油消费税的问题,东方证券石化行业分析师王晶认为,成品油消费税和日前呼声甚高的燃油税并不是一个概念,成品油消费税每年都会征收,并且此次税率与调整前持平,这表明成品油消费税并没有取代燃油税。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杨志勇则认为,由于政策存在不确定性,不排除以后有调整成品油消费税的可能。
此前,全国有一千多名司机联名上书,要求先降油价,再考虑征收燃油税的问题。
按照目前的局势以及政策的延续性,短期内费该税的可能性降低。目前各石油公司一直悬而未决的油价下调问题,会否在短期内实现,将成为关注的热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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